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“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予以公告。未经商标使用许可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”
由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合同备案具有对抗效力,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不会因为未进行备案而无效的,但是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,例如商标的多重许可,商标的转让,对商标许可存在善意第三人权益及被许可人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。
根据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第20条的规定,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,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也就是说,在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转让,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在先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商标注册人恶意转让而损害被许可人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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