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概念
《专利法》第二条
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。
发明,是指对产品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。
实用新型,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。
外观设计,是指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。
产品
1、必须以产品为载体
2、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,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、农产品、畜产品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
保护的范围:产品的形状、图案及色彩
1、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,形状、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。
2、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,除非产品色彩变化本身已成为图案。
3、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:产品形状、产品图案、产品形状和图案、产品形状和色彩、产品的图案和色彩、产品形状、图案和色彩。
适用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
1、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。
2、富有美感,是指保护客体是产品外观的视觉感受,不是产品功能特征或者技术效果。
3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,应当具有明显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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